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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约嫖谈好价钱,没有发生性关系被拘留,这样到底是否构成嫖娼?

作者: 来源:去玩游戏 时间:2023-11-29 11:25:39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在2022年11月16日,我在陌陌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在添加微信后,我得知她是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出于好奇,我与她约定见面。然而,见面后我意识到这是一件错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在2022年11月16日,我在陌陌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在添加微信后,我得知她是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出于好奇,我与她约定见面。然而,见面后我意识到这是一件错误的事情,于是我以没看上她为由,拒绝与她发生关系。
我告诉记者,我给了对方100元作为路费,让她离开了。然而,在2023年2月12日,我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称我涉嫌嫖娼,要求我去接受调查。随后,我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我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南召县政府维持了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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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不属于嫖娼,因为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而且我是主动拒绝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在主观意志上,我是拒绝的。南召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书显示,经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传唤涉嫌卖淫的王某某,经询问,王某某供述曾与其发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员多人,包括申请人翟先生。且王某某提供了与翟先生开展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
然而,我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嫖娼的罪行。首先,我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她。其次,我是因为没看上她而拒绝发生关系,这并不符合嫖娼的定义。最后,王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没有证明我支付了任何费用或者有任何交易行为。
因此,我认为我在主观意志上是拒绝的,并且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此,我不应该被认定为嫖娼罪。

2023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经过一番询问,申请人承认了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王某某,商定好价格为400元,并约定了交易地点。然而,在交易地点见面后,由于女方与照片上的形象不符,申请人并未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而是给了女方100元并让她离开。

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卖淫嫖娼行为,拟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申请人对此提出了申辩,认为由于没有完成完整的性交易,所以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虽然违法行为轻微,但还是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翟先生对此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他强调,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并不清楚,他并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且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我并不是通过招嫖卡片和她联系的,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

南召县人民政府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了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因此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但由于他并未实际发生关系,所以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主动拒绝发生关系,翟先生的行为是否也是嫖娼?《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只要谈好价格,不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算卖淫嫖娼行为,但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也存在两种情况,即主观上不愿意发生和客观上不能发生。如果是基于客观原因,如遇到警察查房等,未发生性关系,还是按照卖淫嫖娼处理,只不过应当从轻处罚。

所以要洁身自好,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从主观意识上,其实是计划嫖娼的,只是女的的面貌不符合他的要求,如果是符合的那是肯定实行了。